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应加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管理,以规范教学行为,促进专业建设,提升职业教育质量,提高学校服务京津冀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技术技能培养、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强化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四条 培养方案经过学校规定程序批准执行后,教学时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主任为成员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包括确定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案和日程安排等。
第六条 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主体是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当成立由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相关教师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培养方案的执笔人由各专业负责人担任,具体落实培养方案的起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调整
第七条 各教学实施部门组织开发团队根据人才需求调研及职业分析结果编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条件保障等要求,安排教学进程。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各教学实施部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提交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校级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定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第一责任人。校级党组织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挥行业、企业、家长等作用,形成多元监督机制,并通过学校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与改进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每年进行优化调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每个培养周期应进行一次全面调研,重构课程体系,重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调整后的新培养方案须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签字通过,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和异动
第十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学实施部门归口承担,各教学实施部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教学设计,编制教案;教务部门和督导室等质量监控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各教学实施部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构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大格局,推进“三全育人”,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的有机统一。结合学生特点,创新思政课程教学模式。强化专业课教师立德树人意识,结合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能力素质要求,梳理每一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发挥专业课程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动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
第十二条 深化“三教”改革,选用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高质量教材。运用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的理论,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实施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推动课堂革命。
第十三条 实施学习管理与评价改革,落实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要求,健全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价与反馈机制,强化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随意改变培养方案,将追究学院相关领导责任。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在不改变毕业要求的前提下,若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异动,包括更换课程、改变开课时间、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时等,应按程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学校根据期中教学检查中各二级学院教学运行分析,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培养方案必修课程的异动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每个学院每年必修课程异动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由教务处按培养方案编制每学期教学计划进度安排表,各二级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编制各学期的教学计划,严格落实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安排、场所安排以及考核方式等,不得有遗漏或错配等现象,确保教师、教材、场地提前安排到位。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根据课程标准拟制教学计划进度安排表,在开课一周内将经过教研室主任签字的教学计划进度安排表一式四份送教务处、教研室、教学班和留教师本人,任课教师按授课计划表中所列内容和授课形式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标准,统一基本要求。课程标准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对每一课程的性质、价值与功能做定性描述,阐述本课程领域改革的基本理念,并对课程标准设计的思路做了详细的说明,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方法、情感、态度及价值观。课程标准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毕业要求明确课程目标、基本内容、考核要求等,要体现因材施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